来聊聊香港公司注销之后也是可以申请恢复的,恢复的方式也有两种
1、所有成员均同意注销
2、公司从未运营过或提出注销申请后3个月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及业务往来;
3、没有未清偿的债务,并且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4、公司资产没有位于香港的任何不动产(若为控股公司的,其附属公司也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满足以上条件,该香港公司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提交相应文件,税务局局长确认该香港公司没有未缴税款或税表后,发出不反对注销该香港公司的不反对注销通知书(取得该文件的前提是该香港公司没有拖欠税务局应缴税款以及应交利得税税表,薪俸税税表)。
该香港公司即可进入撤销注册的流程。在第一次收到撤销香港公司注册时,香港注册处会将该香港公司的撤销申请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示,在3个月公示期结束后,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对撤销该香港公司注册后,香港注册处会发布第二则公示,宣告该公司解散。通常,按正规流程注销一家香港公司,大约需要6-8个月的时间。
同时,解散的香港公司原董事、及股东的法律责任仍然持续。但由于注销程序及注销文件来源均已合法化,有可能发生的法律追溯责任已减至最低。
恢复香港公司的方式
1、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1)公司如有以下情况,则本条适用于该公司
(a)该公司的名称
(i)根据第746或747条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或
(ii)根据《前身条例》第291条从登记册剔除;及
(b)该公司已根据该条解散。
(2)曾是有关公司的董事或成员的人可向处长申请,要求将该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3)上述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此而言,处长收到该申请之时,即为该申请提出之时。
(4)上述申请须随附一项陈述,述明:
(a)申请人曾是有关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b)第761(2)条指明的条件已获符合。
(5)处长可接受上述陈述为第(4)(a)及(b)款所述事宜的充分证据。
2、通过申请法庭命令恢复注册
1、如果有合理原因恢复公司运作,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注册署在案件开始后会同意公司恢复注册,届时律所再与公司注册署并同向法庭提交联合申请。在这情况下,费用为:律所的服务收费+代支注册处费用。
2、相反,如果公司注册署反对申请导致需要出庭进行聆讯,律所则需要额外收费。相关收费需视乎公司注册署的反对原因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届时时律所再另议收费。
另外,在进行这种申请时公司需要支付公司注册署因公司作出申请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不管申请成功与否,所有费用不退。需时不确认,按案子的发杂程度而定。
情况二:因多年不年审被政府强制关闭后,现申请恢复——不需要律师介入
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dissolved company),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administrative restoration)申请恢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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