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该做年审报税时就该去做年审报税.千万不要忽视如此重要的事情!
在香港,一般没有运营的有限公司能够直接零报税(仍需做无营运核数),有运营的有限公司就有必要做账、核数才报税。当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要您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上的买卖或活动,就算是运营事务了。要是从书面记载来讲,能够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别,契合其中一方面的即为有运营事务:
1.银行账户现已留下运营记载;
2.政府海关、物流公司现已留下进出口记载;
3.与香港客商发作购销联系;
4.在香港现已延聘雇员;
5.容许或授权在香港运用专利,商标设计等资料;
6.容许或授权在香港运用动产收取租金,租借费等金钱;
7.托付在香港代销;
8.其它得自或产生于香港的赢利。
不做香港公司年审的后果
罚款说明以上香港公司和分支机构需要在有效期到期后30日之内进行年审,若超过这一时限做年审,香港政府将对公司处以一定的罚款,罚款数额按照超过的日期计算具体如下
I.1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 42 天内罚款 HK$ 105
I.2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 42 天但不超过 3 个月罚款 HK$ 870
I.3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罚款 HK$ 1740
I.4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 6 个月但不超过 9 个月 罚款 HK$ 2610
I.5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 9 个月罚款 HK$ 3480
PS:如你注册的香港公司未遵从《公司条例》第109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周年申报表AR1,公司及其每名失责高级人员均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失责罚款。《公司条例》附表12条规定,每次失责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000元港币,或者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700元/日。
PS:若不幸收到法院传票,香港公司董事应先缴交香港注册处和香港税局的所有费用和罚款,再按传票指定时间去香港指定法院聆讯。如香港公司董事不方便出庭聆讯,亦须委派获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宣判罚款,如未在法庭指定日期内缴清罚款,法院可发出财产扣押令或交通逮捕令。如果当法院发出财产扣押令或交通逮捕令的话,会令该公司股东进出香港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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