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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公证,海外使用海牙加签认证
时间: 2022-08-02 08:30:06 点击数: 51 来源: 铭泰国际
香港司法公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驻香港律师办事处负责的法律公证,,简言之,即由中国司法部在香港众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中国大使馆认证是一份的文件,由律师、外务部和中国大使馆秘书对这个公司的认证。其主要的用途在于该公司以国外公司的身份到中国来投资时,中国受理外商投资时所需的一份认证,证明其公司在当地的使馆认证,证明其合法、有效性。
1、办理《公司董事/股东决议证明》时,必须进行查证及相应的核实工作,以确保董事/股东决议符合香港《公司条例》及该公司之组织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股东决议的授权内容应写明授权的具体事项或范围,例如:“授权某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申请设立内地子公司的一切文件”等。
3、公司董事/股东决议内容如涉及<通告第730号>规定的“有潜在争议风险事项”的授权,会员应按<通告第730号>中的指引办理公证。
4、会员必须明确、具体地表述公证文书的各项用途,在附注中要注明要办理的哪一类事务,例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等”。会员不得使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登记备案”等过于笼统、涵盖广泛用途含义的表述为公证文书加注用途。另外,公证文书的用途必须与公司董事/股东决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在附注增加用途。
此外,理事会亦再次提醒会员,会员应清楚判断客户所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或应采用的方式办理委托公证事务,以满足“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行为。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
中国大使馆认证是一份的文件,由律师、外务部和中国大使馆秘书对这个公司的认证。其主要的用途在于该公司以国外公司的身份到中国来投资时,中国受理外商投资时所需的一份认证,证明其公司在当地的使馆认证,证明其合法、有效性。
1、办理《公司董事/股东决议证明》时,必须进行查证及相应的核实工作,以确保董事/股东决议符合香港《公司条例》及该公司之组织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股东决议的授权内容应写明授权的具体事项或范围,例如:“授权某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申请设立内地子公司的一切文件”等。
3、公司董事/股东决议内容如涉及<通告第730号>规定的“有潜在争议风险事项”的授权,会员应按<通告第730号>中的指引办理公证。
4、会员必须明确、具体地表述公证文书的各项用途,在附注中要注明要办理的哪一类事务,例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等”。会员不得使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登记备案”等过于笼统、涵盖广泛用途含义的表述为公证文书加注用途。另外,公证文书的用途必须与公司董事/股东决议通过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在附注增加用途。
此外,理事会亦再次提醒会员,会员应清楚判断客户所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或应采用的方式办理委托公证事务,以满足“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