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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香港公司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和使馆认证使用
时间: 2022-08-02 19:55:09 点击数: 49 来源: 铭泰国际
香港公证文书的需求也随之增加,那么在办理香港公证文书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需要本人亲自赴港办理吗?
香港文书拿到内地使用有着严格的规范,中国司法部为了保证香港文书的真实有效性,委托了数百位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来办理送往内地文书的公证,同时在香港设立办事机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对香港公证人的公证书加以监督。
如果做公证认证手续不通过合理合法的流程和渠道做认证的话,那么拿到的手里的往往是一纸废纸,不仅会浪费了财力人力物力,更为重要的是错过了因公证认证而需要解决的事情,因此损失难以估量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香港公证认证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可与铭泰国际使馆认证网交流。
需要办理公证的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般包括: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周年申报表NAR1或法团成立表格NNC1。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单独投资的企业。
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说明了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单独投资的企业。
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说明了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文书拿到内地使用有着严格的规范,中国司法部为了保证香港文书的真实有效性,委托了数百位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来办理送往内地文书的公证,同时在香港设立办事机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对香港公证人的公证书加以监督。
如果做公证认证手续不通过合理合法的流程和渠道做认证的话,那么拿到的手里的往往是一纸废纸,不仅会浪费了财力人力物力,更为重要的是错过了因公证认证而需要解决的事情,因此损失难以估量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香港公证认证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可与铭泰国际使馆认证网交流。
需要办理公证的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般包括:注册证书CI、商业登记证BR、周年申报表NAR1或法团成立表格NNC1。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单独投资的企业。
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说明了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单独投资的企业。
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说明了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