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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香港公司做账审计类型!香港公司经营审计如何缴税
时间: 2022-09-08 15:00:41 点击数: 111 来源: 铭泰国际
对于这个问题,单纯的法律条款显得十分枯涩,我们结合实际例子,为你详细解读这一条款。
1、电影专利权费:任何人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记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记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数据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项。这是一项直接而明确的规定。最常见的情况为,电影及电视公司支付非香港本地影片发行商的费用,则不要计税。此外,如果电影专利权费款项是由付款方的关联方产生,而且香港税务局局长认为在香港由实际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在任何时间,曾经持有与该笔款项相关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则应评税利润为该费用的100%。因此,每一个案例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判定。
2、其他专利权费:因在香港使用或获得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性质的财产,或因授权有关使用上述项目的任何知识等,根据一般计税原则,所支付的费用不需要计税。必须注意的是:即使该香港公司从未使用有关的财产,仍适用于(获得授权使用)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在香港行使这项权利,但香港没有被排除在全世界的使用权之外,这样,若以费用的总额来评税,便显得不合理,因为只能说其中一小部分的费则是与香港的使用权有关。因此,分摊的基础需要在这些情况下加以商定。
假如纳税人是一家美国公司,在香港设有一间全资附属公司。这间附属香港公司负责安排第三方生产某些货品,并向美国公司支付这些货品所用商标的专利权费。香港公司会购入这些货品,并将它们销售给美国的顾客。这样,所有利润均需要缴纳香港公司利得税。
3、补助、津贴等: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收取的补助、津贴或其他类似的财政资助而支付的款项(但不包括任何用于资本开支的有关款项)均视作需要算税。换句话说,除用于资本开支的款项外,任何形式的辅助或津贴,不论是否来自大众团体,只要与业务有关,都必须列为业务税额的一部分,若这些资本开支可进行折旧免税,那么就必须从产生的成本中扣除这些补助。
4、付款:根据《税务条例》,因在香港使用或获得授权使用动产而支付的费用需要进行算税。因此,应算税的利润是所支付的总额减任何获准扣除的开支及折旧免税额,无论该资产是否在香港真正使用。当然,也有可能因(获得授权使用)而被纳入算税金额中。在界定香港使用权有关的费用时,必须考虑该支付费用可能包括外地(包括香港以外的地方)的使用权。
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纳税人曾就一笔付款,分别在香港和香港以外地方部分使用某项资产。在这情况下,就必须以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对该笔付款作出分摊。
1、电影专利权费:任何人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记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记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数据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项。这是一项直接而明确的规定。最常见的情况为,电影及电视公司支付非香港本地影片发行商的费用,则不要计税。此外,如果电影专利权费款项是由付款方的关联方产生,而且香港税务局局长认为在香港由实际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在任何时间,曾经持有与该笔款项相关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则应评税利润为该费用的100%。因此,每一个案例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判定。
2、其他专利权费:因在香港使用或获得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性质的财产,或因授权有关使用上述项目的任何知识等,根据一般计税原则,所支付的费用不需要计税。必须注意的是:即使该香港公司从未使用有关的财产,仍适用于(获得授权使用)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在香港行使这项权利,但香港没有被排除在全世界的使用权之外,这样,若以费用的总额来评税,便显得不合理,因为只能说其中一小部分的费则是与香港的使用权有关。因此,分摊的基础需要在这些情况下加以商定。
假如纳税人是一家美国公司,在香港设有一间全资附属公司。这间附属香港公司负责安排第三方生产某些货品,并向美国公司支付这些货品所用商标的专利权费。香港公司会购入这些货品,并将它们销售给美国的顾客。这样,所有利润均需要缴纳香港公司利得税。
3、补助、津贴等: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收取的补助、津贴或其他类似的财政资助而支付的款项(但不包括任何用于资本开支的有关款项)均视作需要算税。换句话说,除用于资本开支的款项外,任何形式的辅助或津贴,不论是否来自大众团体,只要与业务有关,都必须列为业务税额的一部分,若这些资本开支可进行折旧免税,那么就必须从产生的成本中扣除这些补助。
4、付款:根据《税务条例》,因在香港使用或获得授权使用动产而支付的费用需要进行算税。因此,应算税的利润是所支付的总额减任何获准扣除的开支及折旧免税额,无论该资产是否在香港真正使用。当然,也有可能因(获得授权使用)而被纳入算税金额中。在界定香港使用权有关的费用时,必须考虑该支付费用可能包括外地(包括香港以外的地方)的使用权。
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纳税人曾就一笔付款,分别在香港和香港以外地方部分使用某项资产。在这情况下,就必须以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对该笔付款作出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