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驻外使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公证-认证
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委托律师办理。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的公证证明问题,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公证,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目前这一制度仍在实行。
如果是台湾产生的公文书证,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法院或者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再转寄中国公证协会,再由中国公证协会转寄给相关地方公证协会,地方公证协会核对完毕后会出具证明。
领事馆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领事认证直接拿到海外使用,海外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海外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该国驻华使(领)馆确认。而该国驻华使(领)馆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然后经该国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西主管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委托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构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境外形成的应履行相关委托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