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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香港公司离岸投资所需文件公证-认证流程
时间: 2022-06-05 18:20:35 点击数: 66 来源: 铭泰国际
当投资者以香港公司之名义到中国大陆、海牙成员国或者非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无论是开设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独资公司或者是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进行公证。
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都有必要证明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国投资者要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需要对其主体资格证明进行公证认证,那么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需要对哪些文件做,办理的流程怎样。
公证是指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往国外的公证,并且是公证使用国要求认证的,那么就需要经过外交部或领事馆认证后才能发生作用。
没有公证就没有认证,而没有认证,公证就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另外,根据申请以及各国资料要求的不同,认证又分为单认证和双认证。
单认证:指外交部认证或者使馆认证。外交部认证是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使馆认证就是办理公证书的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双认证:指外交部认证和使馆认证,在办妥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手续后,再办理公证书的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都有必要证明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国投资者要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需要对其主体资格证明进行公证认证,那么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需要对哪些文件做,办理的流程怎样。
公证是指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往国外的公证,并且是公证使用国要求认证的,那么就需要经过外交部或领事馆认证后才能发生作用。
没有公证就没有认证,而没有认证,公证就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另外,根据申请以及各国资料要求的不同,认证又分为单认证和双认证。
单认证:指外交部认证或者使馆认证。外交部认证是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使馆认证就是办理公证书的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双认证:指外交部认证和使馆认证,在办妥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的外事办公室的认证手续后,再办理公证书的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