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在我们办理香港公司公证文件之前,先告知目的
时间: 2022-06-05 15:50:41 点击数: 152 来源: 铭泰国际
我们的渠道来办理香港公司公证文件,香港公司公证流程如下:
首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
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 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通常来说,离岸公司公证广泛存在于需要对自身合法性进行自证的场景中,根据中国法院的规定,境外机构在国内进行法律程序,需要提供该境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且这些文件都必须为公证认证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首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
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 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以公民身份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通常来说,离岸公司公证广泛存在于需要对自身合法性进行自证的场景中,根据中国法院的规定,境外机构在国内进行法律程序,需要提供该境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且这些文件都必须为公证认证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