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的识别、编制、备存与更新。这是香港公司注册处强制要求的合规事项,未办理属刑事罪行。
SCR 全称 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中文为「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香港《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12 部第 2A 分部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规定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其重要控制人,并把相关资料记入登记册备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SCR 不是提交给公司注册处的公开文件,而是由公司自行备存、供执法人员查阅的登记册。正因为不公开,很多企业以为「不用管」,结果在银行尽调、审计或执法抽查时才发现不合规。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均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获豁免遵守备存 SCR 的规定。
没有实际经营、长期零申报的「休眠公司」同样需要备存 SCR;空壳公司若查无控制人,也必须在登记册中作出相应注明,而不是留空。
自然人或法律实体只要符合以下 任意一项或多项条件,即对公司拥有重大控制权,须登记入册:
| 序号 | 条件 |
|---|---|
| 1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如公司没有股本,则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 25% 以上资本、或分享该公司 25% 以上利润的权利 |
| 2 |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 以上的表决权 |
| 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 4 | 有权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
| 5 | 有权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上述第 1 至 4 项中的任何一项 |
常见误区:若四名股东各持 25%,因均未「超过」25%,公司实际上没有重要控制人。此时登记册仍须备存,并明确注明「本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本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不能空着不写。
多层股权架构、代持、信托持股、VIE 结构等情况,需要逐层向上穿透判断,这也是 SCR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公司须指定至少一名指定代表,作为就登记册事宜与执法人员联络的人。指定代表通常是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或香港居民。指定代表的资料如有变更,亦须及时更新。
公司若未履行备存及更新 SCR 的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可被处罚款:
| 违规情形 | 罚则 |
|---|---|
| 公司未履行备存/更新 SCR 的责任 | 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港币 25,000 元罚款;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港币 700 元罚款 |
| 有关连人士接获通知后未在 1 个月内提供资料 | 每名有关连人士可处港币 25,000 元罚款 |
| 明知或罔顾实情,提供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的资料 | 经公诉程序定罪:罚款港币 300,000 元及监禁 2 年;经简易程序定罪:罚款港币 100,000 元及监禁 6 个月 |
上述金额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及公司注册处指引整理,如法规修订,以公司注册处最新公布为准。
除罚款外,SCR 不合规还会直接影响银行账户的年度尽调(KYC/CDD):银行在更新客户资料时要求提供 SCR,如无法提供,账户可能被限制甚至关闭。
不需要。SCR 由公司自行备存,不向公司注册处公开提交。但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金管局、警务处、入境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及证监会等执法人员有权查阅和取得副本。备存地点如有变更,则须在 15 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处。
需要。备存 SCR 的义务与公司是否实际经营无关,只要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都要备存。没有经营的公司同样要识别控制人并记入登记册。
该公司属于「须登记法律实体」,须记录其名称与公司编号等资料;同时还需继续向上穿透,找出最终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若上层是上市公司,一般只需记录其股票代码,无需继续穿透。
不是。年审(周年申报 NAR1 与商业登记证续期)是向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履行的义务;SCR 是公司内部备存的登记册。两者相互独立,但银行尽调和审计通常都会一并查验。
把公司股权结构和现有登记册发给我们,铭泰国际会核对重要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登记册是否完整、指定代表是否符合要求。铭泰国际成立于 2014 年,持有香港 TCSP 牌照 TC008658,深圳、香港两地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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